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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质量维修扣款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向下游分摊;但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发包人行使减价请求权,必须以通知下游单位为要务

时间:2024-08-04 12:55:24浏览次数:6  
标签:发包人 修复 工程 佳海 承包人 重庆 缺陷 下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2022年11月版第311页

(2018)最高法民终494号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

关于佳海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是否应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8072756元的问题。本案中,2014年12月31日昭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72号文件载明:“三、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施工缺陷的分项工程进行核算,并由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四、不合格工程在交工结算前给予计量扣减。”2017年4月6日昭巧公路管理处复函中载明:“工程结算分为两部分:先进行竣工工程结算,再进行缺陷工程结算,最后在竣工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即为建工集团的竣工结算工程款。”2018年6月21日昭巧公路管理处作出的(2018)6号复函载明:“昭巧二级公路2010年1月开工,2012年6月完工通车,2014年7月10日通过交工验收。但在交工检测中检测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交工验收文件要求缺陷工程整改修复合格后在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为了不影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庆建工集团同意采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方式处理。”

从上述文件以及复函可以看出,案涉昭巧二级公路在2014年7月10日交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交工验收文件要求缺陷工程整改修复合格后在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但由于发生地震,为了不影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昭巧公路管理处与重庆建工集团通过多次协商,重庆建工集团同意采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方式处理。本院认为,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1条[1]关于“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正常情况下,佳海公司所施工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先要求佳海公司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如果佳海公司拒绝从事上述工作的,才能减少支付工程款。但是,本案系特殊情况,由于发生地震灾害,为了不影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昭巧公路管理处与重庆建工集团协商同意采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方式处理,符合当时的情势。但是缺陷工程修复款金额8072756元系业主方昭巧公路管理处与重庆建工集团协商确认,佳海公司并未参与协商过程,重庆交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曾与佳海公司就上述金额进行过核算,更未经佳海公司签字认可,故仅凭业主方与重庆建工集团协商确定的扣减数额要求对佳海公司应得工程款作相应扣减,缺乏事实依据。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即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佳海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考虑由佳海公司与重庆交建公司各承担50%的业主认定缺陷工程修复款,即双方分别承担8072756元×50%=4036378元。

关于是否应扣除重庆交建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复质量问题工程所产生的维修费用489021元的问题。重庆交建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佳海公司收到修复通知,或者收到通知却拒绝或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事实存在。且重庆交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缺陷处治施工合同没有明确指向佳海公司施工的范围,故其主张的应扣除委托第三方修复质量问题工程产生的费用489021元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标签:发包人,修复,工程,佳海,承包人,重庆,缺陷,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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