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3.关于嘉丽开发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单位维修费用1483658元问题。由于嘉丽开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具体维修项目通知过江苏建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维修而其拒绝维修,亦未举证证明维修区域属于江苏建设公司施工范围,故嘉丽开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7107号 甘肃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六)建投总公司仅为案涉工程名义上的总承包人,实际总承包人仁之助公司并出现大量的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形。案涉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仁之助公司一方拒绝就工程质量问题组织维修。因此,亿万嘉公司已向其他承包人、分包人、维修人支付工程款、维修款2408万元。原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
(三)关于原判决认定工程款是否错误问题。1.关于应付款,如前所述,鉴定造价与双方备案结算总价差异不大,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结算案涉工程总造价认定工程总造价为52959349.50元,于法有据。2.关于已付款。亿万嘉公司主张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其他实际施工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已付款为29841441.12元,认定欠付工程款为23117908.38元,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亿万嘉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另外,亿万嘉公司主张其对于案涉项目进行了整改,要求扣除相关款项。经查,虽然调解协议约定亿万嘉公司在2016年2月25日向建投总公司提交维修明细清单,建投总公司和仁之助公司若不整改,由亿万嘉公司自行整改并扣除该部分费用。但亿万嘉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交维修明细清单,未通知整改内容,相关支付凭证不能证明与建投总公司、仁之助公司施工行为的关联性。原判决对其所主张的有关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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