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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2024-10-19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人建立事实合同的,其不应受到发包人与总包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198号指导性案例 (2018)湘06民特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
2024-10-19
最高法--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发包人构成事实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争议由仲裁委主管的,应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由仲裁主管
(2020)最高法民申4893号 胡小斌、万贻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主张: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华泰公司与中泰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为由裁定驳回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024-08-10
最高法-工程已经完成结算,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付款没有到达或无法到达的,不能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约束条件作为优先受偿权延后的主张依据
(2023)最高法民申972号 湖北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主张:江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价款的应付时间为江丰公司起诉之日。《最高
2024-08-04
权威案例--发包人保修时未尽通知义务的,其主张质保金的责任并非必然消失,而是通常基于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败诉;如果能证实缺陷原因以及合理数额的,仍可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中陈述:2020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发包人应该先通知承包人修复,只有在
2024-08-04
最高法--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质量维修扣款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向下游分摊;但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发包人行使减价请求权,必须以通知下游单位为要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2022年11月版第311页(2018)最高法民终494号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关于佳海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是否应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8072756元的问题。本案中,2014年12月31日昭通
2024-07-28
最高法--1. 质量保修责任的主张系以发包人尽到通知义务为前提;2. 支付维保费用的银行流水不能推定关联性
(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3.关于嘉丽开发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单位维修费用1483658元问题。由于嘉丽开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具体维修项目通知过江苏建设公司现场工作
2024-07-28
最高法-发包人承包人对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均同意先实际使用的,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
(2023)最高法民申1043号 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主张: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