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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2024-08-04
权威案例--发包人保修时未尽通知义务的,其主张质保金的责任并非必然消失,而是通常基于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败诉;如果能证实缺陷原因以及合理数额的,仍可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中陈述:2020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发包人应该先通知承包人修复,只有在
2024-08-04
最高法--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质量维修扣款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向下游分摊;但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发包人行使减价请求权,必须以通知下游单位为要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2022年11月版第311页(2018)最高法民终494号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关于佳海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是否应扣除缺陷工程修复款8072756元的问题。本案中,2014年12月31日昭通
2024-08-04
最新观念---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实际使用的,免除承包人除主体和基础外的保修责任
该观念均为2022、2023年最高院权威出版书籍、判例中的观念,与2020年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统一因该要旨有别于前期司法实践,现将判例及评析予以记录,以便于学习1. (2016)最高法民申2097号 例案一:嫩江县宝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
2024-08-04
优案评析(昆明五华区法院)--保修期间发包人主张维修费用的前提是质量问题的责任在于承包人,在维修前未尽到通知义务的,通常不能证明该点
(2019)云0102民初2541号 云南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中策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守约方必须也仅需证明存在损害结果。本案建设工程发包人欲追究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在未作证据保全的情况下自行修复,损害结果的事
2024-07-28
最高法-发包人承包人对未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均同意先实际使用的,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
(2023)最高法民申1043号 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主张: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