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观念均为2022、2023年最高院权威出版书籍、判例中的观念,与2020年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统一
因该要旨有别于前期司法实践,现将判例及评析予以记录,以便于学习
1. (2016)最高法民申2097号 例案一:嫩江县宝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
双方签订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冶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责任,正亿、宝宏二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该工程。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实际接收并交付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依据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1]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基础、主体以外的一般工程质量责任。根据正亿、宝宏二公司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辩主张,形成的会议纪要、初验报告的证据,结合鉴定结论,均证实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并非主体、基础质量问题,仅为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因此,正亿、宝宏二公司主张该部分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注:该案例虽为原先案例,但入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2022年11月版第309页】
2. (2022)豫04民终1534号 张新利诉鲁山县春秋皮具有限公司、张春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此均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是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的环节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春秋皮具公司即擅自投入使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视为春秋皮具公司对建筑工程质量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该后果,且随着春秋皮具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也由承包人张新利转移至发包人春秋皮具公司。虽然通过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的大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张新利施工质量缺陷及施工工艺控制不当导致,但这些质量问题并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春秋皮具公司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其不再享有验收合格工程中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其无权主张承包人张新利就上述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即使春秋皮具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工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也应由春秋皮具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张新利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不承担维修费用。
另,该案件评析理由中:明确援引并指出了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强化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惩罚性”才是二审改判的原因。【2023年优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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