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人本科是学经管计算机专业的,工作后当了软件工程师和网络工程师,后来研究生读的是AI方向的群智能进化,博士读的是强化学习里的智能控制,但是由于我本科的院校是某著名的211的政法专业为优势学科的偏文综合类大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的本科更像是某省的政法大学一般,因此我这也有很多政法方面的兴趣,尤其是上学的时候身边的同学都是在吃饭的时候谈各种法条和案例,因此我也是一直有这方面的关注的,而本文我要讨论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区分,或者说二者之间如何判定,而我最后也是要说下个人的一些看法。
二者最大的区分依据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也存在明显不同。说直白些就是二者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出发点不同,而这个出发点为主观出发点,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要求施暴者有杀人动机有主观意愿上被其他人知道的要杀人的意愿,比如说某人半夜潜入仇人家中上来就是一刀捅死人,并且这个刀是自己携带过去的,那么这个就是故意伤人,但是如果说这人是潜入后先一通打被害人然后在与被害人纠缠的时候拿起刀杀死了被害人,那么这个案子就很有可能(基本上)就是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他是先打后来纠缠才拿刀,并且这个刀是在被害人家中纠缠时就地取材的,因此看不出主观杀人的意愿;夫妻二人闹离婚,丈夫长期殴打妻子,然后突然有一天那着烟灰缸把妻子砸死了,那么这就基本上判为故意伤害,因为二人是夫妻并且丈夫常年家暴,因此没有主观杀人的动机和意愿,并且是随机在家中拿起烟灰缸把妻子砸死了,这个也是无法说明主观刻意,而这个更多表现为临时应激之举,当然如果说有警察发现这个男的有个日记本,本子上起了他要计划拿个啥把妻子砸死,那么这就属于故意杀人了;夫妻离婚,孩子判给母亲,母亲长期殴打孩子,突然有一天下了狠手把孩子打死了,这个就属于故意伤害,但是有人发现这个目前曾经和邻居聊天说过嫌弃孩子碍事要计划哪天“故意”的杀死孩子,那么这就属于故意杀人。
针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具体案例,我给出一个个人的观点,那就是这里的区分标准的这个主观意愿和动机是难以被真正识别的,而且根据各种案例可以看出这二者的区分简直有些要人难以接受。现在的区别标准就是无法认定二者相同,那么就应该判为不同,或者说无法判定或没有足够的铁证证明是故意杀人那么就应该判定为故意伤害,对此我是不认同的。虽然为了更多人的利益和公平,法律上追求的更多的是法无禁忌即可行,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两个罪行的判断我认为是不妥当的,这两种判断时极为有可能造假的,如果犯罪者是一个心思缜密的人,他不会出去宣传他要杀人,他也不会主动去买杀人工具,他也不会在纸张上写他如何计划杀人,等等,但是他确实是真的想要杀人的话,那么按照现在的判定标准那么他就会被脱罪的,可以说在这二者的现在的判定标准下可以让一些受过教育的、心思缜密的故意杀人犯脱罪的,因此我个人观点是对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二者判断的区分标准应该是无法判定不同则为相同,法无允许即不可行,或者说对于这二者的具体区分时应该是无法认定杀人者有明确的主观意愿不想杀人那么就应该认定其有主观的故意杀人意愿,比如说上面案例中长期大孩子最后把孩子打死了,按照现在的判定方法那么就应该是故意伤害,但是如果按照我的这个观点判的话那么因为其长期殴打孩子,因此无法认定其有不想杀人的意愿于是判定其有主观杀人意愿,于是判故意杀人,而如果这个家长平时对孩子很好,突然有一天孩子淘气那么家长打了孩子几下打到了关键部位导致孩子死亡,因为这个家长的长期表现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杀人意愿或者说可以判定其有不想杀人的意愿,因此判断为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死亡。
总之,有句话说是懂法律的人是有可能在故意犯罪后脱罪的,我想这个话应该是真的,当然这需要这个人真的有意愿犯罪并有意的要脱罪,总之,意愿这个东西,或者说主观的这个东西,真的不好判定的,这个人没有同其他说过,没有纸面上留过话,那么谁又能说他真的有主观上要做什么或不要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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