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该办法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2. **原则**:
- 国家采取鼓励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3. **基本要求**:
- 提供和使用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防止歧视,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合法权益。
4. **技术发展与治理**:
- 鼓励技术创新和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
- 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
5. **数据处理**:
- 提供者应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6. **服务规范**:
- 提供者应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 **用户信息保护**:
- 提供者应保护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
8. **内容标识和监管**:
- 按照规定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提供者应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并在发现违法内容时采取相应措施。
9. **投诉和举报机制**:
- 提供者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10.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提供者应配合监督检查。
11. **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
-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应进行安全评估,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12. **对境外服务的处置**:
- 对不符合规定的境外服务,国家网信部门应通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13. **处罚**:
- 违反办法规定的提供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服务等。
14. **定义和实施**:
- 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定义,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标签: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提供,生成式,暂行办法 From: https://www.cnblogs.com/flyingsir/p/183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