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0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性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第二条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
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
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夫妻平等】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
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千涉。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要一
方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
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