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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配套规定(二)

时间:2024-06-12 19:28:21浏览次数:5  
标签:民法通则 损害 配套 应当 民事行为 规定 民事 监护人 或者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④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6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⑥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它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对于民事主体的现实权利而言,它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因此享有这一资格并不等于实际取得民事权利。
②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山心五岛到限制,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
[民通意见3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监护人0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
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
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监督、管教和保护的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0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货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好财跟理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

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

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

誉权。

九、间: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

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第六十条【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

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权属证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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