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申3252号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第26.1.1.3条中约定,“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验收标准之日起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二年后30个工作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除防水工程造价10%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剩余防水总造价10%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保修期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同时,双方又在《补充协议》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移交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土建主体工程为终身保修,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他分单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他分单项工程为2年。亚星公司申请再审称质量保证金应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从质量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利息,系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应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分段返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亦应分段计算。原审法院对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未分段计算不妥,但亚星公司在二审上诉状的事实及理由部分未提及该问题,只是在上诉请求中笼统的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且原审中亚星公司称国安公司已经提前预支了20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从专款专用的角度来讲,大部分质量保证金已经提前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800万元,分段计算后多支付的利息仅为60万元左右。另外,从本案整体情况来看,二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工程造价时已经下浮5%,且在工程款中扣除了1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已经充分平衡双方利益。故二审法院对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未分段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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