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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单位不能以施工方已进场施工为由对抗施工方就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停工行为

时间:2022-11-03 18:11:23浏览次数:62  
标签:未办理 施工方 永来 施工 工程施工 案涉 许可证 中建 六局

(2018)最高法民申1282号  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停工  建设工程

申诉人主张:

(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认定系永来公司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事实认定不足。书面工程往来函不能证明中建六局把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交给了永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永来公司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系中建六局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中建六局在无任何行政指令的情况下,故意以未办理施工许证为由擅自无故停工至今。二审认定系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中建六局无法施工、中途撤场,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事实认定不足。根据二审据以认定案涉工程无法继续履行的项目会议纪要、工程往来函及另案庭审笔录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9月5日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记载内容,本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行政部门下发停工通知使中建六局无法施工,从而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5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类的文件并不涉及案涉合同履行的问题。

本院认为: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都饭店施工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符合施工条件并经行政管理机关允许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因此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案涉工程合法施工的前提。永来公司关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案涉工程施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案涉《紫都饭店施工补充协议》第九条第3项约定,永来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中建六局协助办理。故永来公司系办理案涉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主体。而案涉工程迄今为止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永来公司主张系中建六局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其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中建六局在进场施工后曾多次发送函件催告永来公司办理施工手续。故本案系因永来公司未能履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义务,导致案涉工程的施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中建六局因案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停止施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永来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案涉施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都饭店施工补充协议》,同时判令永来公司自中建六局诉请解除合同时起向中建六局承担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对其反诉主张的损失未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标签:未办理,施工方,永来,施工,工程施工,案涉,许可证,中建,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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