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数量要求:
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 1 件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6 件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商标 6 件以上。
3、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研发费用投入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不含 70 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研发费用投入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等内容。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用于证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所有权。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企业近三年来的科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明企业的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科技成果转化材料:
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如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用户使用报告等,用于证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
企业的研发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制度、科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及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等证明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用于证明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以及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审计报告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出具,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需符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需提供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用于核实企业的销售收入、研发费用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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