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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3-11-06 10:46:09浏览次数:27  
标签:合同法 订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固定 劳动合同 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上面的用词是需要协商一致,然后是应当订立,不是必须订立

崔思齐与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该条文的文义看,此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用人单位应具备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然本案中,根据费列罗公司与崔思齐的陈述,费列罗公司在2021年3月中旬已经明确告知了崔思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也即费列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无与崔思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崔思齐要求与费列罗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且崔思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与费列罗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确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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