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涌现出大量的民营企业,进而创造出巨量的家族财富,巨量财富积累之后,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摆在企业家的面前:如何管理好这些财富使之保值增值并顺利传承给下一代?
目前,大多数中国家族企业的传承仍然以传统的“遗嘱”模式来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但家族资产并不等同于个人资产,需要科学的规划和完善的组织架构安排才能实现顺利传承。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案例来看,家族企业的传承可以利用家族基金做科学的架构安排。
何谓家族基金
家族理事会由最能代表家族利益的核心成员组成,直系亲属或家族内其他人员作为家族内部沟通的主要平台,通过分离家族决策与董事会决策,实现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平衡。家族办公室由长期服务于家族事务的专业人员或专业咨询管理公司担当;根据家族委员会的要求制定规则;负责家族企业成员的培养;监管各基金运行情况等事务性工作。
家族基金提供信托财产的一方作为委托的主要成员作为可担当受托人;由委托人指定要益人;信托合同由参与家族经营的主要成员作为执行合伙人其他成员作为一般合伙人;合伙协议负责管理家族企业主营业务,对相关事项进行重大决策,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项目投资,如实业、证券投资。
家族基金的功能
家族基金会由家族成员或外聘专业人员作为理事会成员,负责公益性工作,如捐赠资金、建立学校等。这种以家族基金为核心的结构安排能够为家族资产的增值和家族财富的传承打下扎实的基础。
为家族企业传承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缓和家族矛盾
保障家族控制权
保障家族成员基本生活
有利于家族意愿与企业意愿的统一
有助于家族企业变革发展
最流行的家族产业基金
家族基金分多种形式,家族慈善基金、家族保障基金和家族产业基金。如果与企业日常经营结合较深的就是产业基金,不仅是家族企业用来实现扩张和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的工具,同时,在家族和企业之间嵌入家族产业基金,可以帮助家族企业实现家族成员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的集中行使,帮助家族企业隔离家族内部矛盾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的风险。
根据家族产业基金在不同投资阶段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家族母基金、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并购投资、特色产业投资等。家族产业基金通过多元化的基金配置,使用各种基金工具的组合实现家族企业的多种目的。家族产业基金依据不同的组织形式,还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
早期的家族产业基金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当时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公司制。目前公认的第一个家族产业基金-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家族产业基金。
1958年,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受ARD公司的启发及当时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需要颁布《小企业投资法》,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制度。在此后的20年,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风起云涌。目前,因为合伙型家族产业基金的发展,公司制在美国已经不是家族产业基金的主流模式,但世界上其他国家成地区则主以公司制作为家族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
家族产业基金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初期更多的是政府层面设的创业投资基金,其后逐步得到发展,尤其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家族产业基金在中国迅速成长,其组织形式也逐步多元化,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家族产业基金纷纷涌现,但迄今为止公司制仍是家族产业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尤其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公司制比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具有更普遍的意义。
(一)公司制家族产业基金
公司制家族产业基金是目前我国家族产业基金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在该经营模式中,基金的管理者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间接地以控制子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它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并保障资金的安全,即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的投资公司与家族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共同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其中规定了投资管理公司发掘、筛选和评估拟投资项目,投资与管理确定的项目,并向投资人汇报投资回报率等财务状况。同时,为了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基金的安全,需要签订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三方的《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公司制基金的设立在程序和组织结构上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基金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但这种方式过于僵化,例如资本金的出资与实缴形式、吸收资金的种种不便等。
同时,公司制下的家族产业基金有一个显著的缺点,即需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公司股东还要以个人名义对从基金公司取得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由于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是股东,对基金的运作、经营和管理有同等权利,这使得股东的退出或加入都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讨论决定,不利于基金的稳定。
(二)信托制家族产业基金
近年来,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所谓信托制基金,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凭证,用募集到的资金投于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投资制度。该模式与当前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区别是:当前发行的集合资产信托产品都是先有项目然后发行信托凭证,而信托制基金的模式是先前没有项目的时候信托公司就发行集合信托凭证。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信托制基金一般包括三个主体:一是委托人,即私募股权的投资者;二是受托人,即受托运营投资者资金的主体;三是家族产业基金管理者,即实际管理私募股权运营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依据基金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一般地,信托型基金可以利用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然后该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家族产业基金的实际管理人,或者自己直接作为基金的实际管理人。
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降低了信托制基金由于后期资金不到位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但与此同时,由于家族产业基金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制下募集的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三)有限合伙制家族产业基金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企业。合伙制的特征是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管理企业、共同分享利益和风险。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而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合伙企业的执行,具有特殊的管理才干,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这种角和分工使得资金与专业才能相结合,而这一点正与私募基金的特征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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