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
一、基础概念
商
在我国商法中,”商“在限定法律关系主体时,是指商人和企业等商事主体。在限定事业和行为时,是指盈利事业和商行为。
商事
商人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具有“民事”的一般属性,是“民事”的下位概念。
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人和企业,具有营利特征。商事活动中,在商法中有规定的适用商法,没有规定的使用商事习惯,商事习惯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
商人
现代“商人”概念,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法人)。
现代更多使用“商事组织”、“企业”、"经营者”的概念代替商人。
商行为
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且限于营利事业范围内的行为
营利
1、体现为商事经营过程中的投入、产出及收支平衡
2、营利要以营业的方式实现,并通过营业的外部活动获取利润
3、将所获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并不保证每个商事主体都获利,只提供公平获利的条件)。
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某种持续性活动,可以认定为营利事业
营业
运营中的营利事业
1、以营利为目的
2、营利内容有确定性
3、确定的法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改变
4、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营业: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
客观营业:营业所依赖的财产或资产(不以有体物为限,凡是商人从事营业所依赖的财产均属于客观营业)
商法(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商法典
实质上的商法:
德国(主观):适用商人的特别私法
法国(客观):商法是有关商行为的法律
日本(折中):适用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商法是调整商人基于商行为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法上的商法和私法上的商法。
商的标的
有体物(常规贸易)和无体物(知识产权)
商的标的还在不断扩大范围。
二、商法的特征
营利性,长期盈利行为
特定性,商事主体
技术性,票据等
易变性,随发展频繁变化
有较强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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