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ODI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的投资行为。
ODI备案
,即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是指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并获得批准的过程。ODI备案适用于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境外公司、并购境外公司股权、新建或扩建境外固定资产等。ODI备案是企业合法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必要步骤,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的海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与经济安全要求。
二、境外投资概念解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关于境外投资的定义和相关规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3号)
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
对境外投资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界定。两者在主体范围和信息披露方面有相似之处。
首先,无论是商务部的规定还是发改委的条例,境外投资的主体均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暂未开放境内个人直接从事境外投资
。这一点与前述37号文的要求一致。从法律层面来看,境内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是严格禁止的。不过,发改委11号令在最后几条中承认了“个人间接境外投资”的合法性。个人间接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个人在境外拥有的某一主体曾经积累了一定的资本,个人可利用这些境外资金进行投资。而直接境外投资是指个人将境内的资产直接转移至境外用于投资活动,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然不被允许。
其次,二者均强调对最终业务实体的披露要求。不管是商务部还是发改委,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均要求企业对其投资的最终业务实体进行详细披露,以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然而,两者的规定在某些细节方面也存在差异。
第一,商务部的境外投资仅限于非金融类企业,而发改委的定义中并未将金融类企业排除在外
。这意味着发改委的规定允许企业投资于境外的金融类企业,而商务部则不允许。
第二,商务部明确规定被投资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
,无论是通过新设还是并购,都强调“企业”这一主体属性;而发改委的定义则未对被投主体是否为企业作出限制
。其条文表述中,只要求获得境外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但未限定这些权益必须源自企业。因此,从内涵和外延来看,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明显更为宽泛。
三、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
四、ODI备案流程
4.1 准备材料
在进行ODI备案之前,企业首先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确保每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见的备案材料包括:
-
境外投资备案表
:按照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格,需包含投资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 -
ODI主体证明(营业执照)
: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证明境内企业的合法性和注册情况。 -
境内企业资信证明
:一般为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证明企业的资金状况。存款证明上需注明账户余额,并且余额需要大于或等于投资金额。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如果投资项目涉及设立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的章程、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以证明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
公司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提供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文件,说明投资项目的批准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目的、资金来源等关键决策。 -
境内企业最新的审计报告:企业需提供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计报告应由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出具。报告中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和净利润要大于对外投资额。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企业需提供并购目标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市场竞争情况等,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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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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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特别是大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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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如投资涉及融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或相关融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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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类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如涉及境外并购,企业需提交由商务部门要求的《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详细描述并购目标、并购方式、资金安排等相关信息。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需要提供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明确承诺不会存在虚假投资等违法行为。 -
ODI主体股权架构图及股东身份证明
:企业需提供境内投资主体的股权架构图,说明股东结构及其持股比例,所有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
境外主体股权架构图及股东身份证明
:如果投资涉及境外企业,企业还需提供目标境外企业的股权架构图及境外股东的身份证明。
4.2 商务部备案
企业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如省级商务厅)提交ODI备案申请。提交时注意以下事项:
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ODI备案申请表。
确保材料齐全
:确认所有准备好的材料齐全无遗漏,避免因材料不全造成延误。
缴纳备案费用
:部分地方可能会收取备案手续费,企业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商务部审核通过后,会出具ODI备案通知书,这是企业合法开展境外投资的依据。
4.3 发改委备案
在商务部备案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改委)提交ODI项目的备案申请。该步骤主要是审查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尤其对于大规模或涉及特定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需向发改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投资的行业、地区等相关信息
。具体材料可能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类型有所不同。提交材料后,发改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备案回执》。在收到《备案回执》后,企业即可继续进行后续的资金流动及外汇登记。
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备案材料可以同时递交
,一般情况下,商务部备案的审核时间较短,因此可以先完成商务部的备案,再进行发改委备案。
在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备案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合法性与资质审核
:确认企业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投资项目可行性评估
: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
投资合同合规性
:核查投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的合法性,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4.4 外汇登记
当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备案完成后,企业接下来需要进行外汇登记。企业向中国外汇管理局申请资金流出的登记。外汇登记通常可以与境外汇款操作同时进行,即在外汇登记批准的同时,企业就可以将资金汇往境外,确保资金能够顺利出境。
4.5 后续管理
完成ODI备案后,企业需要继续履行各项管理和报告义务,确保境外投资的合规性。
具体包括:
年度报告
:每年向商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境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投资金额、资金流动等信息。
重大变更报备
:如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投资金额、股东变动、项目进展等),企业需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备。
此外,企业还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和登记:
当地商务系统的次月报
:每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发改委系统填写项目完成报告
:项目完成后,提交发改委项目完成报告,包含投资金额、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商务部系统填写半年报和年报
:每半年和每年向商务部提交项目进展、资金流动及风险等情况的报告。
外汇管理局系统存量权益登记
:在外汇管理局系统中登记投资项目的股权变动和资金流动。
五、是否适用“11号令”情形
1. 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不适用《11号令》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其主要目标是规范境内企业向境外的投资活动。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或向境外支付资金的情况。
关键点
:该情形涉及的是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并且资金是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的。这里并没有涉及境内企业向境外的资金流动,而只是一个境内企业与境外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
11号令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应当是指“境内企业以直接投资、并购、股权投资、资金贷款等方式向境外投资的行为”。而在此情形中,境内企业A并没有向境外投入资金或进行投资活动,它仅仅是在境内企业C的股东结构内进行收购。因此,该交易不涉及“境外投资”,不适用于《11号令》。
2. 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不适用《11号令》
在这个情形中,境内企业A拟以0元收购境外企业B,虽然企业B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拥有一定资产,但收购价格为零。
关键点
:即使B企业拥有资产,但如果收购价格为0元,并且收购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且不提供融资、担保,则没有发生实际的境外投资行为。
11号令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行为需要涉及货币、证券、实物等资产或权益的投入,或者融资、担保等资金流动。在该情形中,收购行为没有涉及任何有形资产或资金的投入,因此不属于境外投资的范畴,不适用《11号令》。
3. 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取决于投资的性质和金额
关键点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且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即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而不直接介入投资过程。
分为三种情况:
1、敏感类境外投资
:如果该境外投资项目属于敏感类(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资源、能源等敏感行业),无论投资主体是否直接投入资金,都需要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
2、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
:如果投资不涉及敏感行业,但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则投资主体仍需向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但不需要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这是因为该项目金额较大,发改委需要了解情况,但不必进行核准。
3、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
:如果境外投资金额在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行业,投资主体无需向发改委申请核准或备案,也不需要报告。
六、相关法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3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92653.htm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11号)
https://www.gov.cn/zhengce/2017-12/26/content_5713252.htm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17】35号)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1/12/content_5718610.htm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http://www.safe.gov.cn/tianjin/2024/0903/2596.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http://www.safe.gov.cn/safe/2015/0228/4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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