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市规则
退市包括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类。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主动退市:
1、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动提出申请退市。
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因新设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强制退市:
A、交易类强制退市
1、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4. 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少于2000人。
B、财务类强制退市
一年触及以下任一场景则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简称前加“*ST”,次年触及以下任一场景则强制退市。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大的净利润熟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科创板/创业板:1亿元,北交所:5000万)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触及第1项和第2项情形的。
C、规范类强制退市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触发1-5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第7条为6个月内)未改正的,终止其股票上市;*ST后触发第6条的首个会计年度仍出现同样问题将被终止股票上市;触发第8和第9条的,公司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强制解散或裁定破产,进入退市流程。
1.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2.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3.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5、公司被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金额达2亿元以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2个月仍未改正。
6、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此后停牌一个月内仍未解决(北交所:60个交易日)
8、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D、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2、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生产安全、健康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二、ST规则
1、大股东占用资金>1千万或>净资产的5%。
2、公司无故对外担保(除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外)。
3、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也不能表决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有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业务受到影响,未来起码三个月内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6、银行账户被冻结。
7、连续三年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总有一个是负数,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8、公司被认为是失信人。
9、分红不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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