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作用决定了以谁的名义来申请专利,可根据需要选择公司、股东、第三方作为申请人,必要时则设立影子机构作为申请人。
—— 贾振勇
专利通常会以公司的名义来申请,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限制了专利的作用或者价值,需要根据专利的不同用途来调整,选择合适的对象作为专利申请人。
除了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外,还可以考虑如下三个对象来申请专利。
● 以股东的名义申请专利 ●
以股东名义申请专利的好处是未来专利可以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作价入股,代替现金注入到公司注册资本中,如果以公司的名义申请的专利就无法操作了。
所以,公司要有意识地将专利挂一部分放到股东的名下。
● 以影子的名义申请专利 ●
所谓影子是指在表面上看不出与公司之间有关系或者关联,但实际上受公司控制的单位或者人。
这样做的主要好处:
一是:对外隐藏自身专利申请的信息,避免被竞争对手全面获取公司专利申请的数据。一个公司申请的专利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作为竞争情报研究的对象,以进行进行技术借鉴或者事先规避,尤其是技术领先的公司,往往成为跟随者的研究对象;
二是:对外隐藏专利实力,以迷惑竞争对手。
三是:相当于穿个马甲,以影子的名义来对不适合以公司名义出面的利益相关方发起专利诉讼。
● 以第三方的名义申请专利 ●
此时的作用主要是节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专利技术许可或者转让的收入,500万以内免所得税,500万以上缴纳50%的所得税。
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政策来实施合法节税。其操作方法是企业设立一个第三方机构,用来持有专利,企业作为该第三方机构的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
对企业而言,对第三方机构付出专利许可费或者转让费,这部份费用可以予以税前抵扣,对第三方机构而言所获得的专利许可或者转让收入则可以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这样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第三方机构之间许可或者转让交易的价格要采用市场公允值,否则就有偷税漏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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