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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九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

时间:2022-10-20 20:27:12浏览次数:60  
标签: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 或者 民法典 第九节 学生 学校 情形

 

1.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直到或应该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⑩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者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学生的指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①①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①②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但是要担责。

 

3. ★【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 ★【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

①<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学校举证自己清白。

②≥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举证学校未尽到责任。

标签:伤害事故,未成年人,或者,民法典,第九节,学生,学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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