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章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了专门一节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338条至346条,共9条16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