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租赁的产生
传统租赁业是对融资租赁业产生之前的租赁业的统称。在融资租赁产生之后,这种租赁交易行为作为一种与融资租赁相对应的形式,继续存在于现实社会中。传统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出租人将自己已经拥有的财富或长或短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早在公元前2000年,两河流域下游的苏美尔地区的教堂就向当地农民出租农具、土地和用于耕种的牲畜,这是迄今为止有关租赁交易的最早的文字记载。
租赁作为一种商业信用活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1400年的腓尼基人。当时一些拥有船只但对做生意不感兴趣或缺乏做生意技能的人,将其拥有的船只租给那些对做生意有经验或感兴趣的商人,从而使船只拥有人和商人同时获得了最大利益,船只实现了最大效用。
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鼓励人们开荒。
中国在奴隶社会后期,产生了以土地和房屋为对象的租赁活动。封建社会中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赁关系是,佃农向地主租种土地并交纳地租。
进入19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租赁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早期的英国铁路运输业,由于很多铁路创建者的铁路设备不能自给,而只能靠提供铁路线,将铁路线出租给修建铁路的铁路公司,并通过向铁路线的使用者收取通行税而获得收益。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常常租用其生产或经营需要的场地,于是他们与厂房、商店的房产所有者之间产生了租赁关系,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租用厂房或商铺进行生产或买卖,并以其生产或经营收入交纳租金。
矿产经营者向矿山所有者租用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以其销售收入交纳租金。房屋的租赁、一些经营者所需的办公设备、建筑机械和汽车的租赁及生活耐用品的租赁等,也都属于这种租赁范畴。
参考资料:融资租赁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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