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zy.scjg.jl.gov.cn/wto/zszc/myxgzs/202202/t20220221_636006.html
发布时间:2022-01-18
一、《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的核心内容解读(一)哪些物项属于适用EAR的“受管制物项”
受EAR管辖的物项首先必须是在“出口活动”中被“出口”的物项;其次,在所有被“出口”的物项中,仅有部分物项属于EAR的适用范围。因此,若需了解物项是否适用EAR,需要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哪些活动被EAR认定为“出口”?
EAR定义的出口活动较之通常意义上的出口范围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了狭义的出口,即管制物项从美国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地区),还包含了再出口、视同出口和转移等概念。
*出口(Export):狭义的出口是指将货物、软件或技术等受管制物项实际运输或转出美国的行为,既包括有形的实体运输(如将特定货物运输出美国),也包括无形的电子传输(如将受管控的软件与技术传输出美国)。
●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视同出口是“出口”中的一种情况,是指将技术或软件发布(Release)或以其他方式转移(Transfer)给位于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则视为向该个人的国籍所属国的出口。
*再出口(Re-export):再出口是指将受EAR管制的物项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或传送至另一个国家(地区)。
●视同再出口(Deemed Re-export):视同再出口是“再出口”中的一种情况,指即使位于美国境外,将受制于EAR的技术或软件发布或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地区)的国民的行为。
*发布(Release):技术和软件的发布包括以下3种方式:
非美国人通过视觉或其他观察方式获取适用EAR的技术资源;
非美国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获取适用EAR的技术资源;及
其他任何造成适用EAR的技术资源“发布”给非美国人的行为。
*转移(Transfer):是指导致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变化的国内(非美国)转移。
(2)哪些物项属于EAR的适用范围?
对于EAR适用范围的解释,可以根据EAR的规定,从适用EAR的物项类型和不适用EAR的物项类型两方面进行解读。
*适用EAR的物项类型
根据EAR的规定,如果企业在从事“出口”活动中,“出口”的系以下四类物项之一的物项,则对该等物项的“出口”需适用EAR的规定,依规定如需要,则需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位于美国境内的物项;
●原产自美国的物项,不论该等物项身处何地;
●非美国原产,但价值含一定比例以上(根据成分性质和出口目的国(地区)的不同分为0%、10%和25%)美国成分的物项;
●直接依赖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生产的非美国制造的“直接产品”;以及在美国境外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但该工厂或该工厂的主要部件是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需注意的是,美国针对实体清单脚注1指定实体设定了特殊的直接产品规则。
(二)“受管制物项”的内部分类
EAR所管辖的物项可以分为两大类:
(1)ECCN:即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Numbers),为《商务部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中所列的物项。
(2)EAR99:EAR99是一个兜底性的代码,泛指所有受到EAR管辖、但在《商务部管制清单》没有相应ECCN的商品。
* ECCN的功能:确定管制物项的受管制原因。
● ECCN一般由五位数字及字母组成,具体而言:ECCN的第一位数字代表CCL中的物项大类。CCL分为10个大类:例如3代指电子产品设计开发与生产; 5代指电信和信息安全; 9则代指航空、航天推进系统。
● ECCN的第二位字母代表CCL的物项功能组。CCL有5个物项功能组:
A.系统、设备和组件;
B.测试、检查和生产设备;
C.材料;
D.软件;
E.技术。
● ECCN的后三位数字系产品代码。
(三)一般禁止的审查
由于美国对出口管制的全面控制原则,无论是ECCN还是EAR99的物项,所有受EAR管制的物项均需先通过一般禁止第4-10项的审查,包括:(1)是否从事拒绝令(Denial Order)禁止的活动;(2)最终用户(End User)及最终用途(End Use)审查;(3)出口目的国(地区)审查;(4)是否支持扩散活动(美国人的扩散活动);(5)特定的过境转运;(6)是否违反许可证的条件、指令和条款;(7)是否在明知交易违法或即将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从事交易。
(四)对于CCC和CCL的使用
对于具有ECCN的受管制物项而言,如果确认不适用第4-10项的一般禁止,那么就通过CCL和《商务部国家图表》(CCC)两张表格确认对该物项的出口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
CCL列明了受管制物项的ECCN及每一个受管制物项所对应的管制理由。在根据CCL明确受管制物项的受管制原因后,需要使用CCC确认该物项是否需要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CCC的横坐标为管制原因,纵坐标为目标国家。使用在CCL表中确认的受管制原因,结合拟出口物项的目的国(地区),如果在横纵轴交汇的表格中为“X”,则表示需要办理许可证;如为空白,则表示无需许可证。
(五)“许可例外”的适用
对于在通过CCC和CCL判断,初步确定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物项而言,在正式申请之前,仍有一次尝试“豁免”的机会,那就是“许可例外”的适用判断。
所谓的“许可例外”,其目的是在不违反出口管制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出口商的负担,即如果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某些种类的物项可以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而直接出口。
二、违反EAR规定的后果
违反EAR规定可能引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及其他一系列不利后果,将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失和商誉影响。主要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被列入出口管制“黑名单”;面临刑事罚金以及刑罚等。
三、中国企业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应当:
*尽快在企业内部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建立针对自身产品和技术中美国成分的评估体系,准确识别产品中美国出口管制法下的受管控物项,并对含有受管控物项产品交易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
*在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时,积极与外部专业人士联系,借助专业力量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通过培训和内部宣传,提升关键岗位员工对出口管制法规要求的理解,提升对出口管制合规重要性的认识。
来源: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作者:尹云霞 赵何璇)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 标签:物项,CCL,出口,转帖,核心内容,管制,EAR,ECCN From: https://www.cnblogs.com/jinanxiaolaohu/p/1796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