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16 C.F.R. Part 1227 –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的安全标准》法规进行了修订,新的法规将于今年10月2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CPSC童车新规的主要变化在于,法规指定的标准发生变动,由ASTM F833–13b《消费者安全规范——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更改为ASTM F833–15《消费者安全规范——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这意味着从10月2日起,我国出口美国的婴儿车、儿童手推车要依据新标准下的新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新规涉及的我国相关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对美出口检测服务的实验室达几十家。
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协议的签署方,美国CPSC承认CNAS的认可结果。我国开展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对美出口检测服务项目的实验室,可通过获得CNAS认可,申请CPSC的注册资格AS建议相关实验室根据ASTM F833–15标准,及时更新检测方法,并获得CNAS认可,以满足对美童车出口的要求
卧式婴儿车和坐式婴儿车,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铅、邻苯二甲酸盐);和
美国联邦法规第 16 卷第 1130 部分(耐用婴幼儿商品消费者注册要求);以及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 14(a)(5) 节(追踪标签);和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F833-19(卧式婴儿车和坐式婴儿车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或
美国联邦法规第 16 卷第 1227 部分(卧式**车和坐式**车安全标准)
标签:CPSIA,CNAS,婴儿车,CPSC,F833,安全,测试,ASTMF833,手推车 From: https://blog.51cto.com/u_15718346/5938870